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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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5-17 4411 次阅读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它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不以明示为必要。
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设定合理的范围,过分扩大家事代理的范围,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故对于下列事务,不应纳入日常家事范围:( 1 )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2 )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的行为;( 3 )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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