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7 4565 次阅读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它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不以明示为必要。
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设定合理的范围,过分扩大家事代理的范围,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故对于下列事务,不应纳入日常家事范围:( 1 )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2 )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的行为;( 3 )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什么是寻衅滋事?2023-04-11 4780 次阅读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行为或者结果发生时的统计指标计算?2023-03-20 3104 次阅读
-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抗辩吗?2023-07-23 3030 次阅读
- 是否所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一致?2023-04-06 2556 次阅读
- 违约金与实际履行的关系?2023-06-26 412 次阅读
-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行使追偿权申请执行案件,追偿的范围除担保人代付的款项外,是否应支持担保人代付款项的利息?2023-05-09 2650 次阅读
- 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条件和标准?2023-04-17 3831 次阅读
- 关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审查问题2023-05-17 4669 次阅读
- 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的处理方式是什么?2023-05-19 5303 次阅读
- 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应当进行资产评估?2023-03-15 3179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