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7 4339 次阅读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这种代理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它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不以明示为必要。
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设定合理的范围,过分扩大家事代理的范围,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故对于下列事务,不应纳入日常家事范围:( 1 )一方擅自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2 )处分具有重大价值的财产的行为;( 3 )处理与婚姻当事人一方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如领取劳动报酬、放弃继承权等。
总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民事案件赔偿涉及配偶财产吗?2023-04-21 3253 次阅读
- 在表见代理中,判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的时间点,因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而有不同吗?2023-05-17 4438 次阅读
- 当事人合同中有的事项没有约定怎么办?2023-01-06 4895 次阅读
- 因工死亡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2024-01-08 2371 次阅读
- 何为“事实婚姻”?2023-05-06 2199 次阅读
- 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2023-05-29 4785 次阅读
- 实际施工人是否可基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提起代位权诉讼?2023-06-03 3632 次阅读
- *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未登记,抵押人对主债务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2023-07-07 3791 次阅读
- 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2023-06-30 243 次阅读
- 什么是民事诉讼?2023-04-03 4433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