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疾病加重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计算?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案例介绍:
【典型案例】朱某伟与穆某军、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申1428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的伤残既有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有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法院可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受害人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
【裁判理由】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朱某伟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系对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关于双眼视力的鉴定意见及对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相关赔偿金有异议。
(一)关于朱某伟双眼视力的鉴定意见。朱某伟主张虽然门诊病历记录了其左眼视力0.1、右眼视力0.12,但这是车祸受伤后的视力,而非受伤前的视力,且天津市眼科医院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朱某伟矫正视力为:左眼:一尺指数(0.5);右眼:一尺指数(0.5)。二审期间,针对朱某伟对该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作出了书面回复,朱某伟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妥。
(二)关于按“损伤参与度”扣减相关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朱某伟的伤残既有车祸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双眼视力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原审法院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朱某伟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眼部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朱某伟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借贷双方关于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认定合同履行地?2023-03-03 5309 次阅读
- 未约定总包配合费包含税金的,可以计取税金吗?2023-05-09 4734 次阅读
- 托购者与代购者分别出资,共同由代购者联系卖家购买毒品行为如何定性?2023-05-10 4815 次阅读
- 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2023-04-25 3102 次阅读
- 怎样起诉离婚?2023-03-28 2891 次阅读
- 遇到选择性执法,应该怎么办?2023-03-10 2995 次阅读
- 未约定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支付进度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是否应支付进度款?2023-05-09 3192 次阅读
-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24-01-18 4650 次阅读
- 关于人民法院就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侵权人诉讼请求的释明问题2023-06-12 3944 次阅读
- 虚拟股东资格的确认及其名下股权如何分配?2023-07-07 105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