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主体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如何承担责任,要分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 、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 、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丧失了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与江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已经将车辆交付给江某使用,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黄某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应该由江某承担,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