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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为生效仲裁裁决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的,对该异议应否受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5-16 460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的原则。当执行依据是生效仲裁裁决,且案外人的异议指向仲裁裁决内容时,案外人则无法通过该条赋予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

在该种情形下,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同时,告知案外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予以救济。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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