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一方提供相应担保的合理期限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4834 次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里的“合理期限”长短的认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虑担保数额、阻碍履行能力恢复的具体因素以及合同对于双方债务履行时间紧迫性的要求来确定。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能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3-06-03 3320 次阅读
-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哪些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2023-01-05 2650 次阅读
- 老婆处在怀孕期间,我可以提出离婚吗?2023-07-27 4705 次阅读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多少?2023-05-06 3505 次阅读
-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2023-05-06 2859 次阅读
-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执行的,应如何处理?2023-05-09 4747 次阅读
- 对毒品犯罪中的“蹭吸”行为如何认定?2023-05-10 2951 次阅读
-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可以连续计算吗?2023-07-23 4421 次阅读
- 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但是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违约金,那么劳动者是不是无需承担违约金了?2023-05-06 3549 次阅读
-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有哪些?2023-05-26 2696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