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一方提供相应担保的合理期限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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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4949 次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里的“合理期限”长短的认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虑担保数额、阻碍履行能力恢复的具体因素以及合同对于双方债务履行时间紧迫性的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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