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一方提供相应担保的合理期限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3 4859 次阅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里的“合理期限”长短的认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虑担保数额、阻碍履行能力恢复的具体因素以及合同对于双方债务履行时间紧迫性的要求来确定。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消费者是否可以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2025-06-24 3624 次阅读
- 什么是协商、调解和仲裁?2023-04-03 2770 次阅读
- 法定继承人有哪些?2023-04-04 4975 次阅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必须为自然人或法人股东?2025-03-20 3727 次阅读
- *一方用抗辩权导致合同晚履行,谁应负责晚履行?2023-06-03 3028 次阅读
- 因包销人虚假宣传引起的赔偿纠纷的当事人?2023-06-30 320 次阅读
- 股东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须符合出资和对其出资的记载与证明两个要件2023-06-08 3675 次阅读
- 当事人对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约定不明确,能否导致抵押合同不成立?2023-07-01 357 次阅读
- 新《公司法》还有一人公司吗?2024-10-24 2641 次阅读
-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具有哪些条件?2024-01-08 2884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