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认为受伤部位功能未达标,法院能认定为伤残吗?
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火某六与史某林、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苏民申1098号
【裁判要旨】因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且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二审法院启动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经二审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受害人受伤部位功能丧失的程度达不到评残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关于二审法院重新鉴定是否适当的问题。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扬州市江都中医院2017年4月12日的X线检查报告单以及2018年8月8日仪征市人民医院的X线检查报告单上均清楚载明火某六是左锁骨中断骨折,但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却载明左侧锁骨中外侧段骨折,与两次X线检验单上的记载不符,而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因仪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存在瑕疵,二审法院据此启动重新鉴定并无不当。经重新委托鉴定的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火某六经治疗后的左肩关节功能丧失情况进行现场实体检查,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火某六的伤情不构成伤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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