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运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6条款对受害人进行交通事故后的残疾程度鉴定?(问题优化)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为不完全列举,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有权引用该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刘某与丁某波、某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鲁17民终4308号
【裁判要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然有权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裁判理由】关于对受害人刘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中关于九级伤残的部分认定是否正确。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右髋部损伤确定为九级伤残。某平财险连云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受害人刘某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于2019年11月11日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不属于假体置换术,不应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认定刘某为九级伤残。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之所以上诉称受害人刘某髋关节损伤系程度不构成九级伤残,主要是依据《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其对上述条款的理解为,因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后面括号中的内容只列举了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而髋关节假体不在其列,故不属于永久性植入式假体。但该款的列举方式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中对《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条文的解释不是通常理解,其仅以此理由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请求对刘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相关鉴定结论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2023-06-26 221 次阅读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建设工程怎么办?2023-01-06 4405 次阅读
- 可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吗?2023-04-11 3264 次阅读
- * 不动产抵押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符,怎么办?2023-07-07 4096 次阅读
- 中小学生骑车年龄有何规定?2024-12-13 2458 次阅读
- 行政处罚的种类?2023-07-14 4436 次阅读
- 债务人以其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2023-05-29 4315 次阅读
- 行为人的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以合理方式通知了相对人的,其后相对人与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吗?2023-05-17 4568 次阅读
- 我公司一股东没有按时出资,我们其他股东有责任吗?2024-09-19 4986 次阅读
- 行政诉讼时效?2024-03-21 2838 次阅读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