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受让股份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形成稳定关系后,转让人仅以受让人未支付对价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否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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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4590 次阅读
受让人受让股份并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形成稳定关系后,转让人仅以受让人未支付对价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否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不宜支持。
在一般意义上说,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公司股份权利转移为目的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生效,合同当事人即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转让人须协助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变更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股东名册,最终确认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受让人须依照约定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合同亦应与其他合同一样,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解除。但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主张解除合同,不仅须具备实体上的条件,而且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并须在合理期限内主张。受让人受让股份后,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参与股东大会、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等)多年,其作为股东与公司之间、与其他股东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关系,这种稳定的关系,对于股东个人、公司以及公司所接触的社会都是有益的。此时,仅因股东在受让股份时未支付对价的原因而从根本上否认其股东资格,不仅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而且无疑会影响公司的稳定关系和正常运转,并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转让人仅以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否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的,不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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