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时,其应当持有公司的股权,即具有公司股东的适格性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347 次阅读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召开会议,形成决议行使权力。上述决议一旦依法作出并生效,则变为公司的意志,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
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对股东关系重大,有关决议有瑕疵,可能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对其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可见,股东在提起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时,其应当持有公司的股权,即具有公司股东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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