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的同一决议,不同的股东分别提起撤销、无效、不成立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列该不同的股东为共同原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决议有效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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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404 次阅读
对公司的同一决议提起的决议撤销、无效及不成立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对同一个决议而言,不应当同时存在有效、撤销、无效及不成立几种情形。为防止同一决议的效力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对公司的同一决议,不同的股东分别提起撤销之诉、无效之诉、不成立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一并查明决议瑕疵事由,确定决议效力。
就当事人列置的问题,如分别有股东诉请同一决议撤销、无效及不成立,从实质意义上看,其诉讼目的均是否定既有决议的效力,故应列为共同原告,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决议有效的,则可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列为第三人,辅助公司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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