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某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某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侵犯王某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某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某口头或书面的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某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