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雷某对于购买房屋存在着特定需求,中介公司在明知雷某存在特定需求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中介费,利用雷某难以判断房屋真实情况的弱势地位,将紧邻学区房的非学区房进行虚假宣传。中介公司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并向雷某作出购买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雷某的子女就可以上当地名校的虚假承诺,使得雷某在不知情、被欺骗的情况下与杨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履行,最终导致雷某购房让其子女上名校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中介公司应该对其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居间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本案中雷某可不予支付中介公司的居间费,故中介公司最终诉诸法院的请求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