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中使用了“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的表述方式,可见,该司法解释是将包销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在买受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开发商的案件中,包销人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在因买卖关系而产生的开发商起诉买受人的案件中,如果是因为买受人延期或不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提起诉讼的,包销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在包销人已全部向开发商支付包销款的情况下,包销人应获得全部的购房款;在包销人尚未向开发商支付包销款的情况下,购房款中的一部分是开发商依据包销合同应得的包销款额,另一部分是包销人应得的溢价利益。不论哪种情况,包销人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自己的利益。当然,包销人也可以与开发商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不参加到开发商与买受人的诉讼当中,在开发商取得购房款后,向开发商索取其应得的利益;如果开发商不予支付,包销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包销合同对开发商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