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人在因包销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30 166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中使用了“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的表述方式,可见,该司法解释是将包销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在买受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开发商的案件中,包销人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在因买卖关系而产生的开发商起诉买受人的案件中,如果是因为买受人延期或不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提起诉讼的,包销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在包销人已全部向开发商支付包销款的情况下,包销人应获得全部的购房款;在包销人尚未向开发商支付包销款的情况下,购房款中的一部分是开发商依据包销合同应得的包销款额,另一部分是包销人应得的溢价利益。不论哪种情况,包销人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主张自己的利益。当然,包销人也可以与开发商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不参加到开发商与买受人的诉讼当中,在开发商取得购房款后,向开发商索取其应得的利益;如果开发商不予支付,包销人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包销合同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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