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自行修建停车位欲出售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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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3-01 5326 次阅读
某房产公司是小区的建设单位,其修建的66个地上车位没有计入建筑面积,后房产公司决定将66个地上车位对外出售,小区业主进行阻拦,认为上述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建设,起诉要求确认66个停车位使用权归业主共同所有。
该部分停车位应当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可以办理相关权证的车位,建设单位可以出租、出售,而对于未经规划审批,利用业主共有的场地修建的停车场,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房产公司修建的停车位,没有计入建筑面积,应当认定其是占用业主的共有面积进行修建,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建筑公司无权进行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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