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位多次受伤已获得赔偿,可再要求赔偿吗?
不能。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多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且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彭某清与刘某军、中华某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6)川1402民初1890号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多次损害结果,经先后评残被评定为同一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该等级伤残标准确定,因其已就该部位功能障碍所导致的该等级残疾获得相应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5.1(现参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之规定,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文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2 规定,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裁判理由】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同一部位或器官受到多次伤害事造成的最终伤残程度是确定的,从2015年9月17日、2016年4月1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两次鉴定结论可看出,原告彭某清两次评残被评为十级伤残均为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所引起,且均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该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10.i条款评定为十级伤残,属于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损害后果,因原告同一肢体部位即右上肢肢体损伤的最终伤残等级仍为十级,原告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来确定,原告已就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所导致的十级残疾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原告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若原告就其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致十级伤残再次得到理赔也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则5.1所称“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之规定。综上,对于原告请求残疾赔偿金5241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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