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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预留的用于维修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金能否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6 3199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不能。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价款中预留的用于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通常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虽然都可以表现为部分工程价款保留的形式,期限届满都可以发生返还的效力,但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别担保措施,目的在于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实属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而质量保修金则是工程修理费用的预先给付,并不属于工程价款。

因此,质量保修金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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