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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应当区分公司内外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司法》和公司法理处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277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认定公司股东资格,应当区分公司内外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司法》和公司法理处理。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较《公司法》修订前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二是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如存在关于“股东资格”的内部约定或认定,则该约定或认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原则,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则要结合具体案情及证据作出判断。具体而言,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就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股东可以凭借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名册没有记载,股东可以依据出资协议书、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章程等证据,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二,在审理涉及“已登记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时,应强调“登记资格优先”的原则。但以非法手段骗取登记或伪造登记的情形,则不受该原则保护。当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可能还要复杂一些,上述两种情况只是原则上的划分。具体到个案时,应结合权利人的具体诉求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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