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动后,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善意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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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2103 次阅读
股权变动后,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是承担民事责任,并未否认受让股东的股权。因此,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并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取得。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公司未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则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依据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未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则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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