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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及公司外部的股东资格与股权权属确认纠纷,以什么为准?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3572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对于涉及公司外部的股东资格与股权权属确认纠纷,应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与股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原则上采取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即公司外部的股东资格与股权权属确认纠纷,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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