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应将被冒名者视为法律上的股东,被冒名者不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2726 次阅读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应将被冒名者视为法律上的股东,被冒名者不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在冒名出资中,冒名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被冒名者虽然被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列明为股东,但是实质上,被冒名者既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为自己或者他人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被冒名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也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故不应将其视为法律上的股东,继而不应当赋予其任何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被冒名者不应当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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