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需要按照登记生效原则进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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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7-07 3247 次阅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抵押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不动产权利三类,其中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采登记生效主义,当无疑问。而不动产权利中的用益物权与准物权,鉴于其客体主要也是土地,因而在物权变动上也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据此,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的抵押财产主要包括: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海域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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