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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知情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5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具有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对于瑕疵出资股东能否享有股东知情权的争议,主要源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与股东身份的取得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

对此,各国立法例都未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身份之间搭建直接因果关系;实际出资仅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而非其取得股东身份的条件,从逻辑上是先有股东身份后有出资义务,而非相反。就股权权能性质而言,股东出资瑕疵影响的仅是股东收益权,而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之前知悉公司具体信息的权利,两者不存在必然联系;就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承担的是资本补足责任和对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 可见,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与其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瑕疵出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行使其股东权利。

因此,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只要其已完全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就不得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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