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予以认可或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冒名人的股东资格,否则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冒名人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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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08 4260 次阅读
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予以认可或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冒名人的股东资格,否则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冒名人退出公司。
对于以假名或盗名出资并登记的情形,由于名义股东对冒名人的冒名投资行为并不知情也未予认可,或名义股东为现实中不存在的主体,因此名义股东不可能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为了防止股东缺位导致股东的权利义务无人承受,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一般而言,不应认定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应确定由隐名股东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予以认可,或者得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冒名人的股东资格,并责令其变更登记。如果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冒名出资不认可,或者得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则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冒名人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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