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出决议时并非公司股东,但起诉时基于受让股权而具备股东资格的人可以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转让股东不再持股的,不享有诉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65 次阅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决议撤销之诉作为一项股东的救济权利,系基于持有股权,而赋予其矫正瑕疵决议的权利,维护正当的公司治理。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产生的诉讼结果是决议有效或者被撤销,但这一结果本身对已经转让公司股份的股东而言,并没有利益牵涉。而根据决议所作出的公司行为对基于受让股权而持有该股份的现时股东对公司内部治理程序的瑕疵决议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该项权利系依附于所持股份的共益权。在赋予受让股东以诉权的前提下,已经能够通过对决议撤销的纠错程序实现持股股东的权利救济,而转让股东因为不再持股,失去股东资格,对决议本身已无诉的利益,故不应赋予其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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