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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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12 400 次阅读
结合《公司法》关于公司会议召集程序的规定,“召集程序”主要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登记、提案和议程的确定等事项。
公司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包括:
第一,召集权人的召集权存在瑕疵。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违反《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擅自召集并主持股东会;或董事长依据董事会决议召集了股东会,但召集所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第二,召集通知程序瑕疵。例如,召集通知的方式不符合公司章程要求的特定形式;或召集、通知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又或者通知事项不齐全,如召集通知中未按照规定载明召集事由、会议的议题,漏掉时间、场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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