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收藏

  • 微信

  • 复制链接

股东知情权的性质?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65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根据权利渊源来自于法律还是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权利可以分为固有权利和非固有权利。固有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来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比如投票权;非固有权利,又称为非法定股东权,是可以由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来加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被普遍认为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其不能由公司章程、协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加以限制或者剥夺。当然,股东也不可将股东知情权转让于他人。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法图灵AI咨询
法图灵AI咨询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客服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