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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行为如何界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60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将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对股东知情权的约定限制给予否定性评价的标准,划定在实质性剥夺权利程度。 也就是说,并非一切限制股权法定知情权的约定都属于该条规制对象。判断限制性约定是否达到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程度,主要应从该限制性约定是否可能会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股东的知情权造成实质性损害进行判断; 而是否会造成权利实质性损害,主要应从股东知情权的内涵和外延来确定。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固有权,其权利内容受法律严格约束。 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只有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知情权主体、对象和权利行使方式等作出了实质性限制且将导致股东知情权可能被架空的情况下,该限制性约定才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 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等仅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地点、行使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细化约定,但尚未构成对股东知情权实质性剥夺的,则不属于《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制的范围。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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