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委托第三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是否适用代理法律规范?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101 次阅读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准许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为强化辅助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股东委托第三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的,主要是由第三人代股东从事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并不当然形成代理关系,不直接适用代理法律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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