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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与其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相关的对公司置备义务的规定?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71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 (1)股东查阅权、复制权,主要由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 (2)股东质询权、建议权,主要由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3)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公司将某些文件公开披露、送交股东的义务,以及制作、保存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所列举的文件材料的置备义务。 《公司法》中与其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相关的对公司置备义务的规定还包括如下条文: (1)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 (2)董事会会议决议,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3)监事会会议决议,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 (4)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5)会计账簿,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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