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与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竞合问题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16 296 次阅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违章,既给公司造成损失,又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与第一百五十二条的竞合,公司和股东分别就各自的损失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赔偿请求权。
此时,股东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也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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