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导致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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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6-26 375 次阅读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租金标准。但是,在确定房屋租金标准时,应当以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时的价格作为基准;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租金标准有变动的,按照这一期间的平均租金标准确定买受人应当得到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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