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押是否有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3701 次阅读
近现代各国抵押权立法大多允许抵押人就同一抵押财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抵押财产的再次抵押有余额抵押和重复抵押之分。
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但抵押权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不超过抵押财产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就同一抵押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设定抵押。原《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允许余额抵押,但完全禁止重复抵押。
但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新债权人愿意接受重复抵押时就意味着其同时要承担依法定顺序受偿的义务。设定在先的抵押权先于设定在后的抵押权就抵押财产受偿,在同一标的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权,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不受设定在后的抵押权的影响,其权利没有任何损害,不存在限制抵押权再设定的理由和必要。在重复抵押的场合,如果债务人全部履行了先债务,则先顺位抵押权消灭,后顺位抵押权得以实行;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先债务,则先顺位抵押权实行后抵押财产的剩余价值可供后顺位抵押权的实行;即使债务人没有履行先债务,在抵押财产增值的情况下,后顺位抵押权并非无实行的可能,后顺位抵押权毕竟优先于普通债权。
此外,如果先设定的抵押权未成立或无效,若禁止重复抵押,其后的债权人无从就该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既有失公正,又使抵押落空。
由此可见,重复抵押并不影响先顺位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行使,完全没有必要禁止。
《物权法》《民法典》经由竞存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实际上删去了《担保法》中关于重复抵押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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