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朋友开了一家公司,公司欠了账,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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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9-24 2396 次阅读
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不当控制: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资产和事务的混同: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滥用公司形式: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高度混同,导致公司失去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
过度支配与控制:股东通过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交易活动等,使公司完全服从于股东的意志,成为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时股东投入的资本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规模和风险显著不匹配。
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出资,或者在出资后又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将出资抽回。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股东通过与公司之间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股东或其关联方,而将债务留在公司。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设立宗旨,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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