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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 191 条规定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赔偿责任?与民法典第 62 条的、新公司法第 11 条第 3 款的关系如何?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1-20 2378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小编认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应理解为补充赔偿责任,即先由公司承担责任,董事根据其过错责任在公司不能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 191 条相对于民法典第 62 条的、新公司法第 11 条第 3 款来说,属于特别规定,应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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