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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作为抵押人时,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时,如何确定其他担保人的责任?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7-27 2429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对此,《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上设有多个担保,其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其他担保人享有某种类似于先诉抗辩权的权利,即要求债权人首先实现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对债权人来说,其也有义务先实现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该义务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抵押权人怠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其他担保人将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二,抵押权人怠于向债务人主张担保的情形包括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以及变更抵押权三种情形。第三,关于其他担保人免责的方式。只要抵押权人实施了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等任一行为,其他担保人就当然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除非其另行作出仍然提供担保的承诺。在审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免除其他担保人的责任,而不必由其他担保人提出抗辩才能免除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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