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如何计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6-17 2504 次阅读
答: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张三预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并签订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以节日优惠为由,宣布节日期间课时费打五折。因此,节日期间每次消课的价格应为原约定价格的50%,即100元。若预付式消费合同因非消费者原因(如经营者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中断,张三已正常消课三次,节日期间消课两次。那么,已兑付的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款计算为:原价200元的三次课程加上节日折扣价100元的两次课程,总计800元。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张三签订了一份预付式消费合同,支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以节日优惠为由,提出“买多少送多少”的活动,即张三支付2000元后,额外获赠价值2000元的瑜伽课课程,总计可享受价值4000元的20次瑜伽课。则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为2000/(2000+2000)=50%,假设张三已经消课6次,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则其已经消课的6次课程对应价款应为2000/10*50%*6=600元。
需注意,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例如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可无条件退款,退款时折价商品按照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则从约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还是不懂?点击免费提问
AI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细节
- 其他法律问题
- 因工死亡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多少?2024-01-08 2489 次阅读
- 抵押权设立于租赁合同成立之后,在抵押权实现时还需要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吗?2023-05-30 2815 次阅读
-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谁报告,并由谁在多久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023-05-24 3487 次阅读
- 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2023-04-03 2904 次阅读
- 申请执行人如何另行起诉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等承担责任?2023-05-16 3588 次阅读
- 婚前借钱用于婚后一起生活算夫妻共同债务吗?2023-03-17 5266 次阅读
-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23-04-07 2310 次阅读
- 夫妻一方的行为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而与之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为善意或无过失时,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原则处理2023-05-17 4410 次阅读
- 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被冒领,谁来担责?2023-03-28 4397 次阅读
- 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赔偿范围?2023-06-30 283 次阅读
客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