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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如何计算?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5-06-17 2344 次阅读
法图咨询 律师回答∶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张三预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并签订了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以节日优惠为由,宣布节日期间课时费打五折。因此,节日期间每次消课的价格应为原约定价格的50%,即100元。若预付式消费合同因非消费者原因(如经营者租赁合同到期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中断,张三已正常消课三次,节日期间消课两次。那么,已兑付的商品或服务的总价款计算为:原价200元的三次课程加上节日折扣价100元的两次课程,总计800元。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例如,消费者张三签订了一份预付式消费合同,支付2000元购买10次瑜伽课。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以节日优惠为由,提出买多少送多少的活动,即张三支付2000元后,额外获赠价值2000元的瑜伽课课程,总计可享受价值4000元的20次瑜伽课。则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为2000/(2000+2000)=50%,假设张三已经消课6次,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则其已经消课的6次课程对应价款应为2000/10*50%*6=600元。

需注意,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例如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可无条件退款,退款时折价商品按照原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则从约定。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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