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修正) 现已生效
2001年1月8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 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2月30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执行日期:2001-03-30 颁布日期:2001-03-30 2611 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