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蒋某维权的处理,涉及到蒋某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及全体业主之间的关系认定:
1、首先,开发商与蒋某之间并非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因此,如果该房屋卫生间顶部漏水问题还在开发商保质范围内,蒋某作为业主可以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问题。
2、其次是物业管理企业与蒋某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蒋某之间形成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维修的费用承担问题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包含负责房屋漏水顶部的维修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则漏水维修及费用的承担由物业负责;若无相关明确约定,若要求物业解决漏水问题则需向其支付维修费用。
3、关于蒋某能否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来维修自己房屋的问题,涉及到业主私有部分与公共部分的认定。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本案例中蒋某卫生间屋顶是其私有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因此蒋某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其卫生间屋顶,故业主委员会的答复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