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乙、丙为某小区业主,被告为某小区第四届业委会,于2024年x月x日成立,被告某某公司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原告诉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仅分别在2021年上半年和2022年第一季度公布两次公共收益账目,其余均未公布,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此外,对于小区例如拆旧改建室外儿童设施及健身器材、改造监控设施、改造消防及安全设施、安装广告道闸及招募电梯广告位、修整小区路面等各项新建、改造、修缮工程,某业主委员会也未曾公示相关招投标公告、签署的合同、工程设备款项支出及广告收入流水明细、发票等等。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未公示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并允许原告查阅、复制、摘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