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5日,苏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某公司对苏某发放入职通知书,通知苏某入职,待苏某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某公司以公司无编制名额为由,拒绝苏某入职,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同日,该委员会以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苏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苏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某公司人事赵某于2022年8月5日告知苏某可以准备辞职事宜,双方还就入职时间、工资构成及数额和试用期等进行了沟通,赵某表示年薪是12万-15万元,转正后每月固定税前9860元。同日下午,赵某向苏某发送了《新员工入职通知(苏某)》《员工个人信息表》。
2022年9月7日,苏某询问:“赵姐您好,想问下入职的事宜,现在有没有什么新进展呢?”赵某回复“没有”“别等了”“我的个人建议”。
苏某陈述其在原公司的收入为每月13200元,并确认其于2022年入职到新用人单位,月薪为税前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