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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用工开始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郭某主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确实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未在该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所以说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就是没有注意到关键的时间节点,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各项手续,而是在经过了大半年时间才处理这件事情,导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风险防控措施,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2023-02-02 3609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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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查出职业病并起诉两家煤井公司
在本案例中的高某是典型的职业病受害者,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县级以上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医院鉴定劳动者确属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获得下列赔偿: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被认定为残疾的,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若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本案例中高某可以要求两家公司支付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金,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其次可要求乙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金,以及乙公司因高某患有职业病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的,付二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二个月的工资计算;不满半年的,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的,高某可以去劳动仲裁委仲裁,若不满仲裁裁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02-02 4946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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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因迟到罚款向公司提起诉讼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治理规范,用人单位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系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但人民法院仍应对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处罚可以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调岗等,若涉及到罚款的,因用人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故无权对员工适用罚款处罚,若对员工处以罚款的,系违法行为。 本案中,X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廖某处以罚款的数额高于廖某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廖某虽未完成工作计划,但X公司在取消其绩效工资基础上,还按照《市场部门管理制度》进行罚款和倍增罚款,实行双重处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 尽管用人单位享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的自主管理权,但其权利不得滥用,X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对公司员工无权进行罚款,仅能在公司员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该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在对员工进行索赔时可以用员工的工资来弥补损失,但公司以员工工资补损的,不可超过该员工月工资的20%。因此X公司规定的倍增罚款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作为对廖某进行处罚的依据。
2023-03-02 5195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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