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是某餐饮集团公司员工,自2013年1月1日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学习了《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在职期间先后多次调岗,从厨师到主管、部门经理等多个职务,于2018年10月1日起任运营部副经理。
2021年1月4日,公司运营部总监与王某某就调整工作岗位一事进行了协商,王某某称“要么继续在运营部工作,要么解除合同”。
2021年1月7日,公司书面向王某某送达《调岗通知函》,要求于次日上午9时到公园路超市店报到,并进行岗前培训,担任店长,原薪资待遇不变。逾期将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处理。次日王某某仍然到原岗位上班。同月9日、10日、13日,公司向王某某先后三次发出《上班通知函》,要求王某某到公园路超市店报到并接受岗前培训,否则将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处理。”王某某均未按要求报到。
2021年1月19日,公司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并通知了工会,单方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关系。
王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万元,仲裁委未予支持。王某某不服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