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达成意向,双方愿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说,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已经存在,但没有在用工开始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郭某主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确实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未在该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当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只能容忍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来临之前仍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这样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所以说在本案中,即使郭某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是需要向郭某支付双倍工资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就是没有注意到关键的时间节点,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各项手续,而是在经过了大半年时间才处理这件事情,导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法律风险的地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风险防控措施,才能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