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进行医美手术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4-17 4239 次阅读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某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
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
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2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专业性较强,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认定均存在难点。
对此,检察机关审慎办理案件,先后邀请公安机关、卫某部门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检察机关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结合其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等表现,决定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某。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美的追求更加丰富多元,医疗美容行业规模不断扩大。
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美容诊疗行为,导致发生医疗事故,不但影响医疗美容行业机构的诚信,降低人民群众对医疗美容诊疗安全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而且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医疗美容市场秩序。
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向社会释放严厉打击危害医疗美容安全犯罪的强烈信号,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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