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存在风险,消费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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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5-18 389 次阅读
原告张某向被告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双方约定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后经鉴定,该车左A柱B柱有明显的切割烧焊痕迹,属于事故车辆。
张某以卖方在出售二手车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为由,将牡丹江强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经营者郭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告在出售车辆前怠于履行检查义务,系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致使买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购车款、保险费、保养维护费及赔偿款共计153000元,原告将案涉车辆退还给被告。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手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面检测车辆情况并如实告知消费者,不得隐瞒或虚假承诺。
经营者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构成消费欺诈。
消费者可以主动要求经营者告知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并写入购买合同中,如果不能告知的,可在交易时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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