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机构应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6-29 606 次阅读
原告田某、周某与贷款机构订立《贷款合同》,合同首部载明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后原告发现实际执行利率高达20%多。
原告认为贷款利息应以每次还款后的剩余本金为基数并按照年利率11.88%计算。
为此请求判令贷款机构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贷款机构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按照借款人要求予以说明。一般人都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还款计划表》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表面利率差别。借款人主张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本案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明确说明、合同解释等规定,认定贷款人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故判决令贷款机构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贷款机构负有明确披露贷款实际利率的义务。生活中,一些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贷、分期贷,每次分期还款时剩余本金不断减少,但利息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还有的在借款时违反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对此,借款人要提高警惕。发生消费纠纷,及时依法维权。
上述判决结果对规范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后续还需要积极响应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做好客户精细化运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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