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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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8-29 4607 次阅读
2021年6月,李某曾多次向温某借款。同年7月,双方对前期借款进行结算,李某向温某出具借款15万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21日,月利息为人民币2300元整,借款人李某保证于2021年7月21日前归还借款15万元整,并由王某、林某作担保,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利息以借款总额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百分之二支付至实际还款日。
同时,王某、林某分别在借据上担保人栏签字确认。之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温某借款及本息,在催告无果后,温某将三人均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息。
温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利息超出法律保护的最高利息,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人李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王某、林某承担保证责任。温某要求保证人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李某按时归还温某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保证人王某、林某在对李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在李某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提供担保要慎重
情面事小,责任重大,切勿轻易给任何人提供担保,如果要提供一定要认真阅读保证合同,尤其是要明确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追偿等条款。
二、约定保证方式要明确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以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债权实现的费用,当事人有另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如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若有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务必要让担保人写清楚其承担的保证方式系“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能只简单地写作“担保人”,否则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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