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不文明行为”,是否造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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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3-09-18 3472 次阅读
赵某驾车正在右转车道排队等候通行,朱某乘坐出租车行驶在赵某左侧的直行车道上。朱某为让出租车完成变道,下车用身体阻挡赵某车辆,使出租车完成变道。后赵某对朱某的行为表达不满,指责过程中使用了一定的不文明词汇。
上述过程被赵某车辆安装的行车记录仪拍摄,拍摄内容中显示有朱某的正面肖像、赵某进行指责等内容。后该视频被命名为“史上最奇葩的加塞变道方式”直接上传网络(未对视频内容作任何技术处理),点击量近50万次,评论近600多条。后被各主流媒体转发、转载。
朱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
该案中,上传至网络的视频内容与事发经过吻合,相关视频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虽对朱某的日常生活有所滋扰,但尚不至降低对朱某的一般社会评价,赵某所使用的词汇虽有不文明之处,但当时情境下,亦难谓侵犯名誉,故不能认定曝光者的曝光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但赵某在未经任何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将视频流转并造成网上传视频中留有朱某正面肖像内容,故赵某在视频的保管、使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被拍摄者朱某全部诉请,不认定曝光者的曝光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同时,因拍摄者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判决拍摄者朱某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方权利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注意合法性与适度性,避免对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侵害。大部分人曝光不文明行为均是出于伸张正义及维护社会公德的初心,但仍需注意方式方法及尺度。
如欲曝光不文明行为或不法行为,建议将相关人员的面部均采用隐蔽化或模糊化处理,我们要曝光的是行为本身,虽然行为人具有过错,但行为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仍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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