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满50岁当日被终止合同获赔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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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图灵解法 2024-03-26 3518 次阅读
王女士,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1997年10月1日入职广州某公司。
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女士的工作内容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销售人员。2009年后王女士一直担任系长职务。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待岗。
2020年3月17日,公司向王女士发出通知书,以王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为由,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终止。
王女士认为其所在岗位属于管理岗位,应延长至55周岁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王女士所从事工作不属于管理岗位,另王女士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期间处于待岗状态,根本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管理岗位。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万余元,仲裁委裁决驳回王女士的仲裁请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根据王女士提交的劳动合同、《干部升格考核结果》、《员工工作履历》、《系统截图》、《钉钉群截图》《工资条》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公司以王女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与王女士终止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公司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约56万元。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的规定:
(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二、那么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该怎么办,我们建议如下处理:
1、首先还是进行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或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等申请进行调解;
2、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借助于法律,申请劳动仲裁;
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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