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卖小区公共车位遭业主起诉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4 2945 次阅读
新亚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中修建了共计210个车位,业主们原本每月向物业交400元即可停车。在2012年底,开发商告诉业主,车位“只卖不租”,每个车位大概是7平米,每平米售价是5万元。
经查证,开发商于2012年5月拿到了产权证。
业主不满,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新亚小区中,除了案件中所争议的停车位,小区内没有建其他停车位。作为该小区中唯一的停车位,且该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内公共道路面积,因此该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就车位问题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位租售合同,综合确定车位的归属。
1. 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或委托物业进行收取。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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