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起诉医院违反医疗合同一案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3-03-16 4025 次阅读
郑某与陈某结婚7年未生育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
因此,夫妻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原告提起违约之诉,应该先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是否生效。
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本案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和须知”,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付出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具体范围包括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的检查费、医药费以及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仅有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而非当时未领取有关款项的证据。因此应认为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要求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通常证据的掌握很关键。
患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挂号收据、门诊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以及送危重病人的人的证人证言等。其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方面,只要求主张权利一方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指出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对方若称已履行合同义务,应由对方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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