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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被判违约!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11-27 3526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小雨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雨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雨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小雨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小雨的诉讼请求。小雨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雨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雨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雨“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雨购机所花费用,小雨则退还手机。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霸王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法图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网购时,要仔细甄别商品详情信息,留心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提前跟商家了解清楚,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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