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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致《行政合同》无效应当赔偿

来源∶ 法图灵解法 2024-01-18 3405 次阅读
法图咨询 经典案例∶

xx县水利局依据省水利厅和xx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委托拍卖机构对xx县xx水干河流河道砂石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期间,xx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函告xx县水利局在自然保护区河段采砂行为涉嫌违法,要求终止对相关河段采砂权的拍卖。通过竞标,杨某竞得xx电站库区,在缴清100万元成交价及5万元拍卖佣金后与xx县水利局签订了《xx县xx电站库区河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杨某为履行合同修建公路一条,造采砂船两套(四艘),先后向银行贷款两笔。杨某向xx县水利局申请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xx县水利局以杨某未按要求提交资料为由未予办理。杨某遂起诉xx县水利局返还出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图咨询 法图说法∶
该案行政合同项下的采砂河段在实施拍卖和签订出让合同时已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属于禁止采砂区域,xx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发现xx县水利局的拍卖行为后,按照职责要求终止拍卖,xx县水利局在未取得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应当继续实施出让行为。该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行为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xx县水利局违反禁止性规定,实施拍卖出让,所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杨某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对采砂许可证的颁发产生误解,最终杨某因不能提交完整申请材料、不符合颁证条件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出让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与xx县水利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尽到公示告知职责有一定的关系。xx县水利局的上述违法行为致使行政合同未能实际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确认案涉《出让合同》无效,xx县水利局返还杨某出让款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图咨询 法图建议∶
一、公民在决定购买政府拍卖物前,应主动对该拍卖物进行审查(包括政策、资格、背景等),在确认无误的情况再进行后续商业行为。另外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二、《行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1、返还财产。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无效,所以返还财产就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是谁的财产就应当归还给谁。
如果标的物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抵偿。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指承担因自己的过错责任而造成的损失,即指双方当事人按照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自己责任相应的份额,而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
三、行政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行政机关在签署行政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原则应当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也是可以行使监督权力,向检察机关等权力机关进行举报以方便其提起诉讼。
法图咨询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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